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大修改!39 条变动你知道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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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的物业管理法规正式生效珠海市物业管理协会,针对小区物业费用、公共区域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等焦点议题制定了新的条款,此举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主体定义更新

本条例将“物业服务企业”一词更改为“物业服务人”,并明确指出该范围涵盖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者。此调整拓宽了服务主体的界定,使得更多不同类型的管理实体得以参与到物业管理事务中来。相较于以往仅聚焦于企业,此次修订使得其他管理者亦有机会参与其中,预计将增强物业管理的多样性和适应性。

违规处理责任

物业服务人员一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察觉到存在违法装修、私自搭建或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阻止。例如,若发现违规搭建,应立即进行劝诫。此外,他们还需向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处理这些问题。此举有助于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的监管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即时控制。

物业费支付规定

规定清晰,物业服务方需依照协议及相应规定提供服务,业主无权以未使用或无需使用相关服务为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用。若业主未按约定缴纳费用,物业服务方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上门催缴,并在显眼位置公布催缴信息,敦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纳。此举既保障了物业服务方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进行。

共有收益归属

在共用设施设备或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获得业主的同意。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人员等,从业主共有部分所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属业主共同所有。这些收益主要被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策,也可以用于其他用途。这一做法确保了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的所有权。

信息公示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且固定的场所,持续公开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信息,同时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进行汇报。此举有助于业主全面掌握物业服务和资金使用状况,提升信息的透明度。

服务委托限制

物业服务人员有权将特定服务项目委托给具备专业资质的服务机构,然而,他们不得将所有服务内容完全外包,亦不能将其拆分后转委托给他人。如此规定旨在保障物业服务的整体品质和责任的明确承担,防止因服务过度分割而引发的管理无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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