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物业费欠费纷争!物业公司诉求为何部分未获法院支持?

物业费诉讼时效计算_独立债权诉讼时效_物业管理实务上

业主尚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这一情况使得物业公司在追收费用时面临了时间上的限制。近期,崇左市发生的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事件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物业管理费用追缴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案件缘起

在崇左市发生的物业管理争议中,业主赵韩权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争执已长达数年。物业管理企业指出,自2015年10月起,赵韩权未能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实务上,此状况已持续多年。赵韩权方面则反驳称,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存在违规行为,因此该合同不应对他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双方立场鲜明,争执愈发激烈,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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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判决

扶绥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过详尽的调查和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做出了裁决。裁决结果显示,赵韩权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累计金额超出了2.2万元。此外,他还需额外支付违约金共计4415.82元。在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物业管理费用的问题尚未明确,因此,法院至今未作出支持该费用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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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观点

在法庭审理阶段,赵韩权律师明确指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所签署的合同存在违法嫌疑,同时坚持认为该合同不具备对业主产生约束力的资格。此外,他还提出,依据合同中相应的条款,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债务,而诉讼时效的起算则应当从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开始计算。鉴于这一情况,法院对于物业公司所提出的物业服务费用已过诉讼有效期限的论点,不应给予认可。

物业主张

物业管理方持有不同意见,他们主张物业费系根据同一物业服务合同产生,构成同一债务的分期支付,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期付款截止日期起算,因此,这七年内的所有物业费用均未越过诉讼时效的限制。为进一步佐证其观点,他们提供了三份附有不同时间戳的缴费通知单图片,并声称这些时间点触发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院认定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物业管理实务上,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条文与物业服务人达成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业主构成法律上的约束。此外,法院还指出,尽管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同阶段的物业费用均源自同一份合同,但每个阶段的服务期限和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可以被视为独立的“定期债务”。因此,针对独立债务的诉讼时效,需依据每期费用的到期日,对每一项分别进行单独的时效计算。

时效规则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诉讼时效的常规期限被明确为三年。这一条款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在每期费用到期后的三年内行使其权利主张,否则将失去胜诉的机会。具体到本案,相关费用是在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产生的,物业企业未能提供证据显示其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曾提出过权利主张。鉴于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未对其主张提供法律支持。

该案例揭示了物业费用的追讨并非仅限于对过往的回顾,物业公司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案中,关于物业费诉讼时效的判定,公众意见分歧。我们热切期待您的见解。同时,我们也诚挚邀请您为这篇文章点赞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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